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 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6〕第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目前,通过加工承揽广告诱骗客户、再利 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经营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 表现得相当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 受骗单位和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为此,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加强加工承揽 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 通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所管辖的 广告发布单位贯彻《通告》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广 告发布单位认真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加工 承揽广告的审查。今后,对未按《通告》规定发布 的加工承揽广告出现虚假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

  二、对属于《通告》第四条规定所指的投 诉,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属于《通告》第 五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两部门在调查处理此类投诉时,要加强联系与配合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 业务委托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应依法查处 ;对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广告同时 存在虚假问题的,其虚假广告应交由广告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另案处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在同一 地的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据《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 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 ,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违法当事人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三、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 诉事项属于当事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的,应指导投 诉人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利用虚 假加工承揽广告行骗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积极工作 ,协调配合,坚决遏制这种违法活动的继续发生和 蔓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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