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加工承 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工商广字〔1996〕第375号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 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 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 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 、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 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承接人与 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 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 ,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 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 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 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业务承接 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 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 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 。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 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 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 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 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 、材料要求;
2、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3、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 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4、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 量。
二、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 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三、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 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四、发现业务委托人或中介人在广告中作 虚假表示的,向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或广告发布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业务承接人经过广告介绍,在与业务 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骗的,向 业务委托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
六、业务委托人、业务承接人、中介人通 过广告介绍相识,就某项业务签订了经济合同,在 合同履行中出现经济纠纷的,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 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要 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 识,提高辨别加工承揽广告真伪的能力,积极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本《 通知》发布后,对仍然继续进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 的违法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 处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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