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 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 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 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 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 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 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 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 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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