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 测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的工作部署 ,各地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对广告发布活动开展 了不同形式的监测工作。为了加强对广告监测工作 的指导,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广告监测网络,有必 要对广告监测工作进行规范。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 下:
一、监测范围
广告监测工作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 广告的前提,也是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 理的一项内容。根据目前各地广告监督管理力量的 现状,监测工作可以先从报纸、期刊两种媒介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同时开展对其它媒介的监测 ,但暂不做统一要求。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 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将本辖区内地市级日报和 部分主要报刊列入监测范围(各省级报纸已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实施集中监测)。各省、自治区也可以 组织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省辖市,按划分的监测范 围分工要求,确定由省会市、省辖市负责的报刊广 告监测范围。
二、监测工作流程
为了便于各地广告监测资料的汇总、交流 及分析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设计了标准 化的广告监测工作流程,并研制开发了《广告监测 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组织实施广告监测工作 ,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工作流程 进行,采用统一的广告分类标准,统一的数据登记 方法和统一的微机软件进行操作。
三、监测设备
为了在各地配备《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软件,同时考虑将来各监测点能够进行微机联网 ,建成高效、统一、畅通的广告发布快速反应监测 网络,提供最新的动态广告发布情况,要求各地配 备的微机设备硬件环境应为486以上的微处理器,内存 在8兆以上。
四、监测结果的使用
各地广告监测工作必须根据监测工作流程 的统一要求进行,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定期汇总各地监测数据和 监测情况,形成全国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报告,反馈 各地。各地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及时依法 查处;对内容不当及需要进一步证实其真实性,可 能引起误导的广告,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 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停止发布 ,修改广告内容;对于违法问题较多的商品和服务 广告以及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可采取 重点跟踪监测的办法,严格监督管理。
五、监测人员
广告监测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 内容,将监测工作规范化以后,会产生监测工作的 整体功能和作用,各地监测工作之间的联系必然会 随之增多。为便于加强监测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工 作中遇到的技术上和操作上的问题,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确定一名监测工作联络 人员。监测工作联络人员应选择从事广告监督管理 工作,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布标准,具有 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员担任,以确保监测结 果以及将来上网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其它要求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确定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监测的报刊名单(原则上不少于15份)和广告监 测工作联络员名单,并在八月三十日之前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将在今年四季度组织各地监测工 作联络员就《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广告 监测工作流程进行统一培训。
以上规范性意见,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 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联系。
附件:
1、广告监测报刊范围登记表(略)
2、广告监测工作联络员登记表(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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