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 ’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将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 商业活动与“’97香港回归”联系起来。这种做法, 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 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的要求不符,应 当予以制止。请各地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今后,凡涉及到“香 港回归”内容的商业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其它商 业活动中有涉及“香港回归”内容的,请照此精神 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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