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员管理 办法
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发 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 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 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 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 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 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 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 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 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 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 改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 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 审查员可以向该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 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 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 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 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 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 审查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办理《广告审查员证》的颁发、迁移、 收回、注销等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
(二)组织广告审查员学习国家广告管理法规 、政策;
(三)掌握广告审查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给 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四)对广告审查员做出错误审查决定的情况 进行记录;
(五)受理广告审查员关于广告审查工作的意 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单 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广告 审查员跨地区调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先到原工作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审查员证》调出手续 ,凭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出证明和被聘 单位的介绍信,到新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调入手续。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岗位十八个月以上未 办理迁移手续的,《广告审查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 因审查失误造成违法广告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根据 情况给予批评,或者收回其《广告审查员证》一至 六个月。情节严重者,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对于《广告审查员证》被收回者,其所在 单位应当立即暂停其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广告审查员实行年度 审验(简称年审)制度。广告审查员无特殊原因逾期六 个月不参加年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 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失职,致使本单位因广告违法 受到处罚达三次者,为年审不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应当收回其《广告审查员证》,并对其进行广 告管理法规培训后,再予发还;在收回《广告审查 员证》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暂停该广告审查员的广 告审查工作。
对连续二次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取消其资格,注销其《广告审 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证》被注销后 ,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 告审查员的批评、表扬,《广告审查员证》的收回 、迁移,应当在《广告审查员证》和广告审查员管 理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 专项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应当与对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 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 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 成违法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审查机关和自行发 布广告的广告主,可以参照本办法,在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指导下,设立广告审查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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