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 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桂北 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 唯一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 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唯一经销商”违 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成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 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 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亦可适用《广告法》 第十二条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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