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将 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近来,一些单位为开展商品促销或其他经 营活动,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 例如在广告中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 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 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等。此类广告,影响了 人民币的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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