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 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 定,为加强对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场正常 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将《广告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是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 内容,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同时,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 请各地做好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的调查 统计,摸清底数,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 办法》的具体措施,以便尽快部署实施广告服务收 费备案制定的各项工作。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规范式样和备案专用 章的使用等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 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 广告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的收费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广告服务收费 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 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开展正当的 价格竞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除国 家另有规定者外,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行 制定。

  第六条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 收费办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广告 服务的工作繁简和广告的覆盖面及收受率情况,以 广告的服务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参照当地广 告市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项目的价格 水平合理确定。

  (二)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同一广告服务 项目同质同价,不能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 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同一期间 、同一档次的同种服务项目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 度。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专项公布广告服 务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各类广告服务的利 润率一般不应超过公布的其它服务项目中利润率最 高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第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按照规范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方式标示收费 标准及收费办法;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悬挂 在广告服务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广 告发布者还应发将本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 法通过其发布广告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统一规范式样。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依法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在京直属单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向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中央 在京以外直属单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 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所在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的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分工权限,按照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办法执行。

  第九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 办法备案程序如下: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执行制 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之日前,填写广告服务收 费价目表,附制定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的说明,按 广告收费备案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使用符合规 范要求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备案,报送备案的收 费价目表应当一式三份,正本由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留用,副本由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分别存档。

  (二)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 备案后,应当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留用的收 费价目表的备案受理机关签章栏内,加盖价格管理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广告服务收 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经履行备案签章手续后生效。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执行 备案后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不得在备案项目之 外开展其它服务项目收费。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 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费 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时,发现其所制定的收费标准 或者收费办法有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的,应当 劝告其修改。对不听劝告,坚持维持原定收费标准 或者收费办法的,备案受理机关可在广告服务经营 单位留用的收费价目表的备案受理机关签章栏内, 加注“未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修改收费标准劝告或收费办法劝告”字样后,予 以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需要进行劝告的 ,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并以签有两个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劝告书” 形式实施劝告。

  备案受理机关实施劝告,应当在接到备案 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下达“劝告书”。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接到“劝告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做出接受劝告或者不接受劝告的答复。

  第十二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 费办法的备案与劝告,不影响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 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 处罚。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接受企业委 托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认真做好广告的市场调 查、信息咨询、战略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媒介安 排等各项工作。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广告场地占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广告 的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间的情况合 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具体收费标准 及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 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指定的广告媒 介单位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其收费标准应 当低于普通商业广告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在 不超过普通商业广告收费的70%的幅度内,由广告媒 介单位与企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应当尊重广告主对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选择权,主 动向广告主介绍有关广告服务及收费的真实情况, 由其自行做出选择。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之间开展价格竞争,不得采取垄断、哄抬价格和 支付回扣费等不正当方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不合 格的,除责令其改正外,不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开展的广告经营的年度专项检查签章。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 查机构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别依照国家有关价格 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代理、广告场地占 用及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收费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 办法备案手续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和牟 取暴利的规定,有垄断、哄抬价格和支付回扣费等 不正当行为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有第十八条(二)项所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以1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 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1996年3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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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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