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 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 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7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名义”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 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 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因此,同意你局对此类广告 的认定意见,即可按《广告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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