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 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61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 告宣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 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 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广告活动中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 罚。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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