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霸王电池 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 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 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 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 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 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 法处理。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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