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和 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86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 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5〕9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的生产和经销者,通过广播、电视、 电影、报纸、期刊等媒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 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名义“贺岁”、“节日祝贺” 、“祝贺企业、职工获奖”,或者以“栏目赞助” 、“协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虽 未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 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 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 公司注册 地址: 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北京香颂222#楼9层(距城铁200米) 电话:86-10-84466445(热线)、86-10-84467623(热线)、86-10-64611785 传真:86-10-84466990 |
注册北京公司 注册北京外资公司 税务申报 专项审批 电信审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