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厂祝贺 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 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148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 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 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 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 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烟草广 告,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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