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 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近来,发现国内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广 告,以办出国旅游、考察、留学,购买外国土地等 名义,从事组织非法移民活动。为加强管理,制止 此类广告的发布,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 媒介,发布组织“投资移民”、“出国考察移民” 和其他有关移民服务内容的广告。
二、凡属发布涉及组织出国旅游、培训、 学习,以及代办出国手续等服务性广告,必须持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初 审同意,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核准,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方可发 布。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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