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 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为准确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 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金额,作如下 规定: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 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 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
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 ,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 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 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
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 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 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 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 确认。
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 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 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 从重处罚。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 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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