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共场所 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56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 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 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 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 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 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 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 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 公司注册 地址: 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北京香颂222#楼9层(距城铁200米) 电话:86-10-84466445(热线)、86-10-84467623(热线)、86-10-64611785 传真:86-10-84466990 |
注册北京公司 注册北京外资公司 税务申报 专项审批 电信审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