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 用语规范》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现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 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 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 告经营活动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广告经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 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经营 审批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 要内容。

  二、广告经营范围,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条件、从业人 员的基本素质,确认其经营业务的许可范围。其内 容规范为:

  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 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 创作活动。

  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 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经营性活动。

  发布:指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各类 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的经 营活动。

  代理: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 布者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 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 营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 围核定用语规范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 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 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 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 ,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 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 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 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 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 广告。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 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 、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 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的,不秒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 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 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 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影视、╳╳╳╳ 广告。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 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 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 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 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 品、╳╳╳╳广告。

  四、广告发布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 围核定用语规范

  1.新闻嫖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 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 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 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电 视台

  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 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

  (2)╳╳报社

  利用《╳╳报 》,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承办分类报纸广告业务 。

  (3)╳╳广播电 台

  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 ,承办分类广播广告业务。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 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 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 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 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 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 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 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 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 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 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 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 )、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 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 告。

  (4)╳╳体育场(馆 )、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 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 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 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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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节:化肥和毛条关税配额
B 节:其他非关税减让
第一节:国内支持:综合支持总量承诺
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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