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 发展,境内企业(指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内 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香港发布的广告明 显增多,对增进内地与香港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促 进内地和香港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 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香港传媒和企业,违反 我国广告管理法规,非法直接承揽境内企业的广告 业务,干扰内地广告市场秩序;有些境内企业,由 于不了解香港有关传媒的经营情况,使在港发布的 广告不能收到应有的效益。为维护内地广告市场秩 序,保护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的合法权益,现 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必须委托 我局指定的广告公司代理(名单另附)。

  未被指定的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经营者, 不得经营上述广告代理业务。

  二、指定代理的广告公司,应了解香港传 媒的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情况,并为委托代 理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切实履行广告 代理责任。

  对指定代理的广告公司未能履行广告代理 责任的,我局将撤销其广告代理资格。

  三、严禁香港传媒、企业及其在内地设立 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各种名义的办事机构),直接向 境内企业承揽广告业务。因直接承揽广告业务而与 境内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经济合同,必须立 即终止履行。香港传媒(不含其在内地设立的常驻代 表机构)经我局核准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者除 外。

  四、未被指定代理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 告业务的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经营者,非法经营该 项代理业务,或香港传媒、企业及其在内地设立的 常驻代表机构,非法直接承揽境内企业广告业务, 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 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代理的广 告公司名单(略)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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