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 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 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羊城晚报》刊登的广州市京粤广告 公司“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广告,其经营方 式实际是以预收三年广告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 非是免费做广告,且在广告词中谎称有多种户外广 告媒体。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 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依法予以查处 。
二、此广告系广告界做的虚假广告,有一 定的典型性。请你局在查处此案违法当事人的过程 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一并 报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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