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

工商广字〔1995〕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我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广告企业的,一律按照《规定》要求的 程序办理审批立项,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仍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规定》中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广告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审批立项的基本条件。对 符合基本条件的立项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当地广告业发展 的实际需要,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同意 立项的,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企业申请增加广 告经营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再到 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三、《规定》中未对外商独资广告企业的 审批程序做出规定,目前对外商独资广告企业不予 批准立项。

  四、广告业是投资小、效益高的高新技术 产业。我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目的,不 是为了吸引外资,而是为了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 经验,促进我国广告业总本水平的提高。因此,对 外方投资比例高于我方的立项申请,原则上不予批 准。

  五、《规定》施行以后,各地工商行政管 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内的外商投资广 告企业进行一次普遍清理。

  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设立,符 合资质条件,在经营中未出现严重违法问题的外商 投资广告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名单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统一由《中国工商报》发布公告。今后,凡 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一律按上述要求予以公告。办理公告的具体程序 ,另行制定下发。

  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设立的外 商投资广告企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 督管理部门通知其按《规定》要求的程序,于1995年6月 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拒不补办审批手续的,由核 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经检查发现与规定的资质标准不符,或 在经营中有重大违法问题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其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 业整顿,或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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