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 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 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 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 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 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 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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