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台办关 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4〕第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交往与合作有了 新的进展。为了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进一步 推动两岸间的广告交流,根据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 经济建设的形势以及台湾的实际情况,现就两岸广 告交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大陆发布企业 广告、商品广告和寻亲广告,其它广告不得历大陆 发布。
二、台湾企业发布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 台湾个人发布寻亲广告,可以委托前述大陆广告公 司代理,也可以直接委托大陆广告媒介单位承办。
三、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发布的广告 ,实行在代理、发布前集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委托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负责广告审查的具 体事务,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代理或承办台湾企业和个人广告业务的大 陆广告公司或广告媒介单位,应在签订广告合同之 前,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通过 审查的,方可签订广告合同。发布的广告内容,应 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四、中央电视台(不含第四套节目,下同)、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国内版)、解放军报、 《求是》杂志,不得发布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
中央电视台转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 设置在场馆内外的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可以 作为背景出现,但不得专门制作、播出台湾企业广 告和商品广告。
五、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 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 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
六、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应委托大 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由代理 的广告公司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 。广告内容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七、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 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港、澳地区来大陆广告的收 费标准执行,并以外汇结算。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件: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简介(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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