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媒介单 位的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3〕第29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媒介单位非广告部门经 营广告业务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27号 )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媒介单位的广告业务,应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中核准的广告经 营机构经营,媒介单位的其它部门不得经营广告业 务。
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广告业务 ,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 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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