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 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3〕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 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各种媒介上发布 的融资广告也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 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比较 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未按国家规定 办理发行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有些 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融资活动,发布 融资广告。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损害了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 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融资广告的管理,给予 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 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金融市 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发布融资广告作如下规定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 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中的“融资”,系指企业法人或其 它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 集资活动。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 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 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 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副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 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 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 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 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 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 证明。

  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 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 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企业内部集资;

  (二)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 资证券;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而 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 文件。

  十、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 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 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 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 ,须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 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地方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 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 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 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 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 提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 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 准文件。

  十三、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 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十四、发布其它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布融资广告 ,须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融资广告 ,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通知 规定的,不得承办或代理。

  十七、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 第二、三条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八 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十九、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至第十 五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 罚;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 《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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