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 规定

  广发计字〔1992〕第271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赞助 形式和赞助收入的计算

   第三 章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

   第四章赞助 实物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 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赞助活 动和赞助收入管理,用好赞助资金,促进广播电视 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赞助,是指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 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单位)为达到 广告宣传目的而自愿为组织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提 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即广告性赞助或称赞助广告 。

  第三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举办的社会赞助活动,必须在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严格遵守财 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的有关 规章制度,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财政、审计和工 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权对赞助活动和赞助经费的使 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单位举办赞助活动,必须 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较大的赞 助活动,必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审核 后,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五条单位举办赞助活动(仅由国 家机关提供赞助的除外),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批准,大型国际性赞助活动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批准。

  第六条举办赞助活动的单位,必 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节目剧组或个人的 名义举办任何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赞 助单位收取或索要现金,但个人提供赞助除外。

  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 切实加强对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财政、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赞助活动、赞助收入的管理和 监督。赞助收入(包括实物折款收入,下同)必须全部 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章赞 助形式和赞助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赞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形式:

  (一)赞助单位出资资助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其目的是宣传商品或扩大单位影响的;

  (二)赞助单位出资与广播电视系统所属单位 合办节目的;

  (三)赞助单位出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演出 、比赛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并由广播电视播放的;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中有广告 性宣传内容而未按广告收费标准收费的;

  (五)赞助单位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 目提供演播场地、食宿、制作条件和奖品的,或提 供上述条件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十条赞助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直接以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提供赞助的 ,按实收金额开具合法收据并计算收入。其中,现 金只限于个人赞助。

  (二)以提供商品方式赞助的,赞助单位和接 受赞助的单位各应有双方签字的赞助商品计价清单 。接受赞助的单位应以赞助商品计价清单和本单位 的验收入库单作为原始凭证,制作赞助商品收入计 算表,按商品的销售价格或出厂价格计列赞助收入 。赞助单位以赞助商品计价清单和本单位的出库单 作为原始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提供场地、食宿、演出、录制条件等 方式赞助的,赞助单位属于对外营业的,按营业价 格或收费标准计算;非对外营业单位可参照同类项 目标准确定。双方以包括赞助内容、计价方法在内 的合同作为入帐依据。

  第 三章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收取赞助费,必须开具 财税部门印制的合法收据。赞助费收据必须详细填 列赞助项目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接受赞 助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盖有剧组公章、剧 组财务专用章以及行政公章的赞助费收据一律无效 ,赞助单位不得作为支出和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为供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出的节目(包括演出、比赛)提供赞助,其赞助费收 据必须加盖按赞助协议(或合同)规定播出该节目的广 播电台、电视台的公章;为供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 )提供赞助,还须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 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长期证)复印件。

  为公开销售或发行的电视剧(片)提供赞助, 其赞助费收据必须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 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长期证)复印件。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及本条前两款规定条 件的赞助费收据,赞助单位不得作为列支或报销的 凭证。

  第十三条持有电视剧制作临时许 可证的剧组或单位不得为拍摄电视剧(片)接受或强拉 赞助。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外单位提供的含赞助广告宣传内容的节目(包括电视 剧)或转播非本单位组织的含赞助广告宣传内容的活 动时,必须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 条条件的赞助费收据复印件,并存档。

  第十五条进行赞助活动必须签订 赞助合同,赞助合同应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物资器 材部门备查,其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支 帐目,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在帐外核算 ,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使用赞助收入时,应优 先保证所赞助的项目的开支和使用;项目完成后, 如有结余,事业单位一律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企业 单位必须计入单位的收入。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取得的赞助收入应视 同财政拨款,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作“抵支收入” 或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在“抵支收入”或“拨 入经费”科目下设“赞助收入”,单独核算,所赞 助项目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所取 得的赞助收入,其收支全部纳入单位的收入和支出 核算。

  (三)企业单位或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所 取得的赞助收入,其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作为“其 他收入”处理。

  第十七条赞助项目必须编制统一 收支预算(或收支计划),其支出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更不得 自立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接受赞助的单位必须遵 守国家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支出 审批制度。赞助收入的使用部门需事先提出预算, 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活动结束后,要编报专项决算。

  第十九条赞助收入不得用于本单 位职工福利和奖励,更不得私分赞助收入的实物。

  第 四章赞助实物管理

  第二十条接受赞助的单位应对赞 助实物造册登记,按购入商品办理入库手续。领用 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赞助实物留本单位使 用的,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收 、入帐和建卡手续;其他实物一律由主管部门或单 位物资部门按规定严格管理,领用后凭出库单列支 ,不得集中一笔核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不得接受赞助 项目不需要的或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实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接受的赞助实 物,一律不得无偿或作价处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赞助实物属于专控商 吕的,由接受赞助的单位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第五 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单位对在协助组织联 系赞助收入中有较大贡献者,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 奖励,奖金从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 法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 得从赞助收入中获取提成或回扣。对在开展赞助活 动中获取提成或回扣者,视同贪污论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 及其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违 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 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属于第九条的非赞 助广告性的赞助收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的广告收费标 准收取的广告费,纳入单位广告收入管理,不执行 本办法。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 视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的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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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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