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正式 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 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 版署联系,现签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 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 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 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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