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 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 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 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 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的代理费仍为15% ,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 支出15%。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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