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 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 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 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 ,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 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 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 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 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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