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 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 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工商〔1990〕第318号
各自、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 例》以来,经过对广告行业的清理整顿,取缔虚假 广告,查处非法经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广告事 业的发展,对于繁荣经济,开展国际贸易,方便人 民生活,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 明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 商企业开展广告宣传日益增多,但在广告费用的管 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假借广告费搞请 客送礼等不正之风,挥霍了国家、企业的钱财;有 的向企业乱摊派广告费,摊入成本,加大开支;有 的甚至偷税漏税,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上述行为, 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对广告费的 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广告事业健康发展,决定从一 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广 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经营 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 用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 用发票”,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其他发票 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
二、凡需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广告经 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向所在 地税务机关办理印领手续,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备案。
三、“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经营项目栏应 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制作费”或 “广告代理费”。
四、“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经营者与 广告客户进行广告业务财务往来的凭证,也是工商 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成本的唯一合法凭证。
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应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 印领用存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企业广告费 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没有使用“广告业专 用发票”的广告费用一律不准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 出。
五、经批准可以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 企业,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 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 暂行规定》并参照“广告业专用发票”式样,制定 具体管理办法。
六、凡被注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应向原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税务机 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七、一切印制、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 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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