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 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第20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超越 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是否适用于《广告管理条 例》第七条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 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印刷品广告。《条例》第二 条规定的广告的发布方式有“刊播、设置、张贴” ,其中“刊播”中的“刊”不仅指在新闻媒介上刊 登广告,而且包括通过邮寄等其它形式发布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也具体明确了《 条例》的管理范围包括“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 传品”。因此,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 ,属于违反《条例》第七条的行为,应当按照《广 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处理。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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