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 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8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 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 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 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 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 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 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 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 ,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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