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 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 定
工商〔1990〕第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新闻出版局:
为了整顿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经营广告 业务的秩序,加强对出版物广告的管理,根据《广 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 国内统一刊号(标志为CN××-××××),在全国公开或 内部发行的报刊,为正式出版物。出版这类出版物 的报刊社,可根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报刊 登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 利用正式出版物经营广告业务。报刊应在每期注明 “本报(刊)广告许可证×××号”。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 刊,即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序列的报刊,为非正式 出版物。出版这类非正式出版物的报刊社,不得进 行包括广告业务的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得在其它媒 介上为自己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 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图书为正式出版物。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社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年鉴 类工具书经营各类广告,其它公开发行的图书只准 用来经营书刊的出版、发行广告。
不得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 发行”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也不得在其它媒介上 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本规定后,要 对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进行一次 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停止广 告经营活动,并及时收缴广告经营许可证。对违反 本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广告 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五、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 现,以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严禁刊登有偿新 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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