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 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第60号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 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 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 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 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 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 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 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 的范围。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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