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 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 收费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广告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为加强对举办临 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登记收费问题 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举办一次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 位,经核准登记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收取登记费五十元。
二、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主要用于临时 性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各项业务开支。包括:
1、证册印制费。包括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 书、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以及建立档案所需的档 案袋、卡片印制费等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柜、打 字机及其它设备器材购置费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令汇编、 宣传资料等项开支。
4、其它费用。包括实地审查广告媒介手段 的交通费、来往信函邮费等项开支。
三、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收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全国规模的临 时性广告经营登记管理。
四、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采取以收抵支 的办法,专款专用,年度结算时如有多余,应上交 财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 年度收支决算情况随同会计报表于下年度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门应对其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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