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
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 、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 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 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 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 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 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 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 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 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 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 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 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 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 ,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 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 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 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 、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 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 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 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 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 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 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 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 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 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 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 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 饰内容。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 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 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 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 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 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 、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 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 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 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 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 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 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 ,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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