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 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 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 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 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 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 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 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 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 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 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 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 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 ,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 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 )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日 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主核发 《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经营 范围的印刷企业,可以直接印制印刷品广告。

  未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 ,经广告经营者代理方可印制印刷品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印刷品广告前,应当依 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发布印刷品广告时,《 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 可证》持有人应当将广告品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 案。

  第十三条凡发布于商场、娱乐场 所及等候室、影剧院、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的 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必须查验《印刷品 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未经登记或者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印刷品广告, 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四条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 ,应当随身携带《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制件;在户外张 贴印刷品广告,还应当同时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发的户外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复制件,接受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 称、地址、印制时间、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号或 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印刷品广告的设计、制 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不得粗 制滥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 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 十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对广告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 十二条予以处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 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 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场或者有关公共 场所予以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未经登记或者未按登记事项张贴、散发印刷 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张贴、散发行为 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 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 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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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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