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公 布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 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 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 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 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 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 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 ”、“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 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 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 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 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 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 ”、“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 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 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 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 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 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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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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