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 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国发〔1990〕61号

  最近一个时期,地区之间市场封锁的 现象有所发展,引起商品流通不畅,加剧了当前的 市场疲软,对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保持国民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打破地区间的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 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对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 和行政监督,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 务和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 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产品。工业、商业、物 资等部门的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经济合 理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 内自行选购所需要的商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 置障碍,加以干涉,特别是不得在承包经营责任制 中硬性规定只准购销或硬性搭配本地产品;不得将 质次价高、用户不欢迎的产品,强行压给流通企业 。

  二、要确保商品流通畅通无阻。各地 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在道路、车站、码头、省区边 界设关卡,阻碍商品的正常运输。对现有的检查站(所 、卡、岗)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撤销妨碍商品 正常流通的各种关卡。必须设置的检查站,需报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规定其 职责范围。凭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执行检查 任务。检查人员应佩戴专用标志,严格按照规定的 工作范围履行职责,不得任意扣留过往运输车辆, 随意收取各种费用或罚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 督检查和卫生检查等部门不得以打击假冒、伪劣商 品为名,抬高外地产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 产品进入本地区销售。

  为缓解运输紧张状况、减少物资不合 理对流,对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能够生产 自给、适销对路、质量合格的少数产品,在报经国 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短期内可适当控制外购,但 必须允许一定比例的同类优质产品进入本地销售, 以利于提高本地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管理制 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产品或经销、使用 外地产品的企业擅自增加税费、变动税率;不得制 定封锁市场的惩罚性规定,收缴企业的合法收入; 也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对经销本地产品的企业减免税 收。

  四、各地银行在资金上要支持经营企 业择优选购产品,在信贷上要对经销外地产品与经 销本地产品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经销外地产品 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按照合同规定到 货或需要购进的外地产品,银行应按照结算办法和 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五、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价管理,支持 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平等竞争。要监督企业严格 执行物价管理规定,禁止有意压低或擅自提高外地 同类商品的进销价格差率和批零价格差率,变相限 制外地产品的销售。在销售国家指定价格的外地产 品时,不得搭配销售本地产品。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自觉制止和纠 正地区封锁的错误做法,集中力量抓好经济结构的 调整。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促进地区之间 的经济、技术协作,加强横向联系,进一步搞活商 品流通。物资、商业和供销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 开拓农村市场,保证商品在城乡之间畅通无阻。各 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有关规 定要一律废止,立即撤销所有限制外购商品的审批 机构和封锁外地商品流通的关卡。同时,要坚决反 对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推销 商品。在本通知发布后仍继续搞地区封锁的,要追 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传达到基层; 在贯彻执行中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 情况于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务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监察部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监督执 行。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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