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 法的通知
国发〔198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 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是治理经济环境、 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这一决定实施以来 ,取得了明显效果,对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取 缔黑市交易,加强价格管理,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劣 化肥、农药的违法活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 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专营是十分必 要的,应进一步统一认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专 营办法,兴利除弊。为了更好地把专营工作坚定不 移地搞下去,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 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 道。同时,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直属直供垦区(含建设兵团、农 垦总局、管理局等),继续执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 供体制,按农业部、商业部〔1989〕农(垦)字第102号、 商(农)字第9号文件的规定,由垦区组织供应。
(二)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 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 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地膜,下同),属中央和地 方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由专营部门按计划实行批发 价供应,由农技推广部门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 农民;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 ,在与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 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当地农民。农技推广 部门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应用于技术服 务。
(三)中央和地方统配以外的化肥、农药 、农膜,生产企业可与专营单位合同订购或联销、 代销或直接销给农民自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对非 统配的化肥,可逐步推广专营直供(生产企业直供基 层供销社)的方式;可实行农民预订、淡旺季差价的 办法。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要会同商业业务主管部门等加强市场管理, 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农资经营单位要切实改进服务 ,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严禁以权谋私, 认真负责地做好专营工作。
二、凡列入中央和省(区、市)、计划单 列市年度计划,作为工业原料用的化肥,仍按原渠 道经营,不得倒卖。国家批准承担统配化肥生产任 务的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进口 备品配件、调剂解决主要原材料所需少量化肥,按 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办理。为挖掘企业生产能力, 化肥、农药生产厂在保证完成国家年度计划的基础 上,报县以上计划部门(承担中央统配任务的化肥企 业,报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审定后,可组 织来料加工。其产品可给来料加工单位,用于农业 生产;非直接用于农业的,应通过专营单位经营、 调拨。企业自己组织原料生产的产品,属非指令性 计划的部分,生产企业可销给任何专营单位。
三、切实安排好化肥、农药、农膜生 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所需原材料 ,属中央指令性计划统配的品种,由国家计委安排 计划,由物资部负责供应,其中化肥用天然气、油 分别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负责优先供 应;不属中央指令性计划统配的品种,由化工、轻 工部和石化总公司及其它有关部门、总公司下达指 令性计划,安排供应。所需燃料、电力指标,由有 关部门按产量、消耗定额核报,由国家计委戴帽下 达给承担中央统配任务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 业。中央安排进口的原材料,首先满足中央下达的 指令性计划的需要,多余部分可补助地方(化肥包装 料除外)。其他一般原材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 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 ,可参照上述国家计划、供应管理办法,由各级计 委下达指令性计划,并负责安排主要原材料、燃料 、电力供应。
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由生产厂与 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分别按计划签 订产销合同。要切实加强原料基地的建设。对国务 院已批准的山西晋东南化肥原料煤基地,化工部要 尽快建设好,逐步扩大平价化肥原料煤的供应。
四、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它灾 情急用,要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中央储备的救灾 农药暂定为二万五千吨(成药),所需储备资金,由人 民银行商有关专业银行解决,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省(区、市)的储备量及资金、利息,由各省(区、市 )政府参照中央储备办法安排落实。此项储备任务, 中央部分由中国农资公司承担,省(区、市)储备的部 分由省农资公司承担。具体分配方案,分别由中央 、省级农业部门与农资公司协商提出,报同级农业 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农资公司执行。 中央救灾和省间调拨的农药,调出地区必须保证按 计划完成,不得封锁,不得行令禁运。
五、专营周转资金要配套。对生产和 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保证。具体 办法,由人民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有关专业 银行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包括农垦系统、农技推 广部门)所需周转资金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专 款专用。进口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银行要保证供 应。
六、安排生产计划要切实搞好工商衔 接。凡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不含试 验、示范和新研制膜),全部由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 、市)农资公司负责按月度计划,及时收购、储备、 调运,生产企业必须按时按量交货。逾期不能收购 或交货的,由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协调 解决。非指令性计划的,按工厂隶属关系,由农业 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协调工厂与专营单 位的产销关系及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要加强进口管理。进口化肥、农 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 必须按国家安排的进口计划或凭进口配额批件,按 经贸部有关规定由经贸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或 由经贸部批准的单位对外订货。进口计划的编报(含 配额)、货单审批程序及许可证发放等手续,要严格 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央、地方 安排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进口货单的提报,仍 按现行渠道不变。侨眷捐赠的化肥、农药、农膜(料), 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 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继续减免关 税、产品税,不收保证金。中央进口的化肥、农药 原料及中间体,一九九○年暂不实行代理价。农垦 、农技系统供应和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 同基层供销社一样免征营业税。
八、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主 要原材料、燃料,全部列为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 交通、铁道部门要根据各级农资公司和农垦系统、 农技部门及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及时组 织卸运,保证不误农时。为了支持生产企业正常运 转,确保中央统配化肥计划和政策的兑现,其运输 与交接,按国务院规定的原则,由工商企业双方协 商办理。货款要按银行有关规定及时结算。
九、切实稳定化肥、农药、农膜价格 。
(一)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化肥、农 药、农膜及相配套的原材料价格时,要协调好农业 、工业和商业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 切实采取措施,支持化肥、农药、农膜企业生产。 对所需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和外汇,要尽力安 排平价供应,或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补贴,以保证 农用工业生产的稳步增长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 对稳定。
(二)中央、地方统配的化肥,要保证兑 现国家粮肥挂钩、棉花奖售和救灾等以及国务院批 准的其它专项用肥。这部分化肥实行综合价还是平 价,由各省(区、市)政府决定。其余部分化肥,按国 家物价局(1988)价重字7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了支持农药生产,各地物价部门 要按照产品合理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出厂价。农资部 门的零售价,在减少销售环节、改进经营管理的基 础上,指令性计划按三级,其余按二级批发、一级 零售或直供发生的费用,保持经营企业合理的销售 利润率,由物价部门核定零售价。
十、切实把农资专营工作组织、协调 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工 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把专营工作做细做好。要 充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生 产、销售、进口和运输中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省(区、市)间在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国务院 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省(区、市)内 需要协调的问题,由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 导小组或省政府指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 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 ,密切配合,齐心合力地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 应工作做好。
对认真执行中央、省(区、市)计划有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制定。对违反专 营政策、规定者以及积压农资延误农时造成损失的 ,各及政府要从严查处。平价或综合价化肥、农药 、农膜及其原料转变为议价销售的,除没收全部非 法收入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经办人的责任。 倒卖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和进口许可证及无 证进口者,除没收其产品交农资专营部门处理外, 由有关部门依法从重惩处。产销双方都要严格履行 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本通知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由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 彻执行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以前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 通知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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