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6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0〕 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均应认真 贯彻,严格执行。
《条例》和《细则》构成一部法律规 范的整体。《条例》是《细则》的制定依据,《细 则》依附于《条例》,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对《条例》具有解释意义。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当企业违反《条例》的规定 ,应当适用《条例》追究(包括处罚)企业违法行为时 ,只要《细则》具备了施行效力且有对企业违法行 为追究的适用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 决定时,除当然适用《条例》规定外,还可同时适 用《细则》的有关规定。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北京华泰实业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时,《细则》已正 式施行,此时对该公司违反《条例》的行为适用《 细则》的有关条款,是符合时效规定的,也是合法 的、有效的。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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