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 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核定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 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 动,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就核定企业 经营范围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政府批 准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商业(产品)类别或服务项目 ,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一项重要内 容。每个企业都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在核定的 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

  二、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贯 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国家有专项或专营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专 项或专营规定审核。地主规定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有 明确的行业界限,并且与企业的注册资金、场地、 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 ,兼营与主业相关的其它行业的产品或商品,但不 得反向经营。

  四、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掌握 上,对生产型、科技型的企业可以宽一些,对商业 企业应当从严;对零售企业可以宽一些,对批发企 业应当从严;特别是对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 用消费品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

  五、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用语要准 确、规范,分类要明确、合理,不能使用“生产资 料”、“生活资料”、“进出口业务”、“其他” 等界限不明、含义不清的用语。企业的经营方式应 当与经营范围的内容相符。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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