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 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 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 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国际”等字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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