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 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机械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并就贯 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违反国家规定, 自行审批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项目的,一经发现 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家计委 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检查,发现问 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的意 见
199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 业政策〉的通知》下发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分散、 盲目重复发展的势头有所抑制。但是,最近一个时 期,一些地区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国家规划 定点之外,未经国家批准新上汽车项目。一些单位 擅自与外商洽谈合资,建设汽车项目。并且将项目 化整为零自行审批,或“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 实后迫使国家认可,一些汽车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 关部委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目录的管理规定,非法拼装汽车,倒卖合格 证,转让产品目录,甚至利用改装车名义上整车制 造项目。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出现新 的盲目重复建设,严重影响我国汽车工业的健康发 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 景目标纲要》确定的任务,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健康 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投资项目的 宏观管理。凡涉及汽车(含客车和各类改装车,下同)、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含摩托车发动机,下同)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包括基建、技改和 技术引进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汽车、摩托车部件 、成套散件组装出口项目等),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 利用外资),也不分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国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重大 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上述项目均由机械部提出初审 意见后,有关基本建设和加工贸易项目由国家计委 审批,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 按其建设性质,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 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上 技术改造项目和报国务院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前, 先送国家计委会签。
二、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 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部件、成套散件,一律凭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的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海关备 案手续。
三、凡要求增资的中外合资汽车、摩 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 ,均根据立项时的建设性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修改 合资企业合同由外经贸部审批。
四、企业经营范围凡涉及汽车、摩托 车整车和发动机的生产、装配、加工贸易等项目, 应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和机械部的项目批准文 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 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其生产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 流通。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 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工商局制定。
五、由机械部牵头会同公安部等有关 部门,在1997年内对现有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 一次清理整顿,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 生产车型与产品目录不符、或有转让目录和出卖产 品合格证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相应的产品目录 。对改装厂生产的产品实行双合格证(整车合格证、 底盘合格证)制度。具体办法由机械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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